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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丛佩成与姜英伟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佩成,姜英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493号原告丛佩成,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代理人丛珍,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电站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姜英伟,男,42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佩成诉被告姜英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房屋腾退,故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佩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