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丛佩成与姜英伟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佩成,姜英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493号原告丛佩成,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代理人丛珍,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电站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姜英伟,男,42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佩成诉被告姜英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房屋腾退,故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佩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