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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孙某,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小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