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孙某,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小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