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折林与被执行人余嫦娥、郑为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折林,余嫦娥,郑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157号申请执行人:董折林、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余嫦娥,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郑为义,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娥、郑为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67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