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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谢朝言与陈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言,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谢朝言,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军(曾用名陈小伍),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民二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朝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81执10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陈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连亭审判员  代玉东审判员  谢长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战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