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4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丙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662号之一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被告:沈某丙。被告:沈某丁。被告:沈某戊。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许奕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