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长俊与王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俊,王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621号原告李长俊。被告王伦。原告李长俊诉被告王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李长俊负担。审判员 高亚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