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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9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成超与李胜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超,李胜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683号原告:王成超,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胜荣,女,汉族,1954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超与被告李胜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超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