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9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成超与李胜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超,李胜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683号原告:王成超,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胜荣,女,汉族,1954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超与被告李胜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超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