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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海波与四川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充文化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波,四川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充文化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479号原告:唐海波,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被告:四川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充文化路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吴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波诉被告四川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充文化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海波负担。审判员 秦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