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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福与吴明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吴明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男,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吴明岐,曾用名(吴明奇)男,其它不详。李福与吴明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明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福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明岐(吴明奇)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现身体不好脑血栓病,自已在一个私人老年公寓,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明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明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波审判员  李 晖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