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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孙保华与李道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华,李道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127号原告孙保华,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道银,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华诉被告李道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保华负担。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权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