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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王友奇、侯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王友奇,侯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353号原告:李爱国。被告:王友奇。被告:侯书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国与被告王友奇、侯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爱国、侯书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国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友奇、侯书珍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审判员  张春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