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王友奇、侯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王友奇,侯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353号原告:李爱国。被告:王友奇。被告:侯书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国与被告王友奇、侯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爱国、侯书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国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友奇、侯书珍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审判员 张春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