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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8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贵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873号起诉人:张贵恒,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收到张贵恒诉陕西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方元秀、杨永县的诉状。其在诉状中称被诉人陕西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将其承包的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范北村与明光路之间的雅荷紫金阳光工程的B3#、H4#、H5#、H6#楼房及裙楼、车库建筑施工工程模板工程,非法层层转包给自然人方元秀、陈盛寿、丁正斌、鞠晓红、杨永县、陈邦永等人,让其私下招用起诉人从事有偿劳动。2014年3月3日,起诉人在从事H4#楼的模板制作过程中,左手拇指被圆盘锯切断,功能完全丧失,应属工伤。被诉人及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一次性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300254元,具体以鉴定结论评定的等级为准;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经审查,起诉人于2016年8月3日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申请书,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市雁劳仲不字(2016)第1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起诉人不服该决定,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我院邮寄立案材料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诉讼系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裁决表现方式之一,起诉人于2016年8月3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应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其直至2016年9月13日才起诉至我院,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贵恒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