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雷世德与强涛、李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世德,强涛,李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3民初881号原告:雷世德,男,汉族。被告:强涛,男,汉族。被告:李雪峰,男,汉族。原告雷世德与被告强涛、李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世德、被告强涛、李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世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完全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5%。2.请求被告李雪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5日,通过担保人李雪峰介绍给被告强涛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向原告书写借据一支,被告李雪峰为借款担保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强涛将借款利息清偿至2014年6月25日。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找理由推脱,至今未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无奈形成诉讼。强涛、李雪峰承认雷世德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强涛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雷世德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4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完全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李雪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强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