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红亮与何新有、韩线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亮,何新有,韩线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韩红亮,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新有,男,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线花,女,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系何新有妻子。韩红亮申请执行何新有、韩线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韩红亮的申请,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新有、韩线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民初9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宋延松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垚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