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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四平市自来水公司与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自来水公司,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073号原告四平市自来水公司(破产清算组)。法定代表人韩明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平市自来水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平市自来水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李文斌,被告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平市自来水公司(破产清算组)诉称,1996年5月,原告经市政府批准、水利局许可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平市支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院内打了一口深井用于取水。2011年10月该井转为备用水源。2015年6月因武警部队动迁,被告开发施工时未告知原告就私自拆除深井及泵房,造成原告公司经济损失,给城市供水埋下隐患。原告多次函告被告恢复被其拆除的水井和泵房,并派员沟通,被告仍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被其拆除的原告深井及设施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880575元。被告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被告与武警部队互换建设用地并依法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取得附着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即使原告对水井和泵房享有所有权,原告也无权向善意取得的被告(受让人)主张权利;2、原告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主张坐落在原武警部队土地使用权上的深井、水泵房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其所有;3、原告不具有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作为破产企业,取(地下)水资质已依法取消,不再具有为城市和配水职能,无权替代政府相关水资源管理部门主张权利;4、被告没有在受让土地上发现原告诉称的水泵房等附着物及附属设施,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5、被告受让原武警部队多年前废弃水井后,并出资对水井进行清洗并安装水泵、电源等供水设施,其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业主供水,没有恢复废弃水井的必要。被告可以与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四平市自来水公司经市政府批准、水利局许可在原武警部队院内打了一口深井用于取水。取水有效期限为自1997年11月1日至2002年11月1日。四平市自来水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四民三破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平市自来水公司破产,并经有关部门协商指定人员组成四平市自来水公司破产清算组。2011年4月被告与武警部队签订迁址新建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报请四平市政府负责承建武警部队新址机关及直属营房营房和附属设施。协议第一条第五款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深水井。2012年4月被告通过受让方式以四国用(2012)第13-00030号等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包括武警部队在内的建设用土地使用权。2015年武警部队迁址新建,被告将武警部队所属设施拆除进行改造建设。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一份。2、清算小组成员函。3、2011年6月8日市中院中止裁定书一份。4、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5、供水井的权属证据。6、取水许可证一份。7、供水管井勘察报告。8、建井工程合同书。9、四平市自来水公司拟件供水深井可行性调查分析报告,附图纸,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单,自来水公司台账。10、破产材料一份。11、关于要求立即恢复被拆除深井泵站2015年的7月1日和2016年的5月5日两份通知,附有特快专递邮寄签收记录。12、估算表一份。13、证人王振华、孙会民的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与武警部队《武警四平支队迁址新建协议书》。2、棚户区改造21#-6-2地块规划(调整)定位图。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被告公司四国用(2012)第13-00030等5份号土地使用权证。5、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洗井承包合同》。6、被告为利用所受让土地上附着物废井而购置水泵、电控柜及管件等设备的发票。7、四平市自来水公司营业执照。8、四平市隆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9、四工经发[2001]1号关于同意设立四平市隆源供水有限公司的批复。10、四平天源会计师事务所四天源所验字[2001]第294号验资报告及关于四平市自来水公司四天源所评字[2001]第1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11、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规定,原告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资产后并代表其参加诉讼主张权利。原告依据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与武警部队达成迁址新建协议互换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在四平市政府主导下依法经四平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包括武警部队在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行为是政府征地拆迁行政行为。政府征收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被告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依法同时取得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无处分权人另案请求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平市自来水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6元,退回原告四平市自来水公司(破产清算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东审 判 员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徐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