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洪某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80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1802号原告:杨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加坚,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杨某诉被告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加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4753.60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息1%标准计算,暂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各规格的家用电器配件,且都是被告直接到原告处提货,约定月结30天内付款,经过双方确认,截止2015年4月1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84753.60元。并约定从2015年4月30日开始,每月向原告还款5万元,直至还清。若逾期按照每月1%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但签订还款计划后,被告违约,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洪某没有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采购各规格的家用电器配件。2015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及《还款计划》,确认欠原告货款284753.60元,计划从2015年4月30日开始每月需还款5万元。若当月30日前欠款不能清还的,则按欠款金额月息的百分之一计算。但被告未按计划还款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84753.60元至今未付,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还款计划》及原告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未按还款计划按时还款,显属违约,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还款及支付所欠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284753.60元;二、被告洪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284753.6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息1%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2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洪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红伟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微林泽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