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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杰与李会永、邱培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李会永,邱培培,高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男,1983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会永,男,1984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刁桥村。被执行人邱培培,女,1982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贯上村。被执行人高文杰,男,1963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市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李会永、邱培培、高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振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