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方文革与周美玉不当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文革,周美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文革,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芝,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玉,女,193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侃,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文革因与被上诉人周美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美玉于2016年9月21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方文革亦同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美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周美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周美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周美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大明审判员 杨似友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愿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