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方全与杨兴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全,杨兴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4168号原告:方全,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第二师三十六团。被告:杨兴建,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全与被告杨兴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9.1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