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与李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李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3351号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巴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屈全聪。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正辉,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雪梅,上列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