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4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唐小芬与渝中区辉红鱼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芬,渝中区辉红鱼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600号原告:唐小芬,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渝中区辉红鱼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号*幢23-1,注册号500103600486242。负责人:何笃波。原告唐小芬与被告渝中区辉红鱼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唐小芬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芬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小芬负担。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