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奥泽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怀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奥泽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张怀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5696号原告:重庆市奥泽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28659-0,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364号。被告:张怀玉,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奥泽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怀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奥泽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怀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奥泽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奥泽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奥泽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衾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