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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广强与山东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广强,山东奥宇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446号原告:冯广强,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济宁市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大、李峰峰,山东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国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美晗,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州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勤宏,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滕州市。原告冯广强与被告山东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现原告冯广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广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冯广强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