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安阳市贸易信托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安阳市贸易信托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安阳市贸易信托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小庄。法定代表人:张治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与被执行人安阳市贸易信托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贸易信托总公司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梦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