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郑连宝中止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连保,格尔木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连保,男,1951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慧莲,女,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振杰,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尔木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纯军,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连保与格尔木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郑连保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需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 俊 秀审判员 吴 培 青审判员 祁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旦智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