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迎春与五家渠鑫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迎春,五家渠鑫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414号申请人马迎春,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五家渠鑫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东城区人民南路781号恒祥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7220270-1。法定代表人郭明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马迎春与被执行人五家渠鑫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迎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许亚军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