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维特塑胶有限公司与成都寰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维特塑胶有限公司,成都寰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民初1509号原告成都维特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许哲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胡成艾,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寰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夏太全,职务不详。原告成都维特塑胶有限公司(简称维特塑胶公司)与被告成都寰亚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寰亚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磊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特塑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寰亚家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维特塑胶公司诉称,2014年3月11日,维特塑胶公司与寰亚家具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寰亚家具公司向维特塑胶公司购买甲醛。合同签订后,维特塑胶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批货物供应完成后,维特塑胶公司继续向寰亚家具公司提供甲醛。截止2014年12月,维特塑胶公司共向寰亚家具公司提供甲醛371.48吨,价值人民币484936.4元。寰亚家具公司陆续支付了290000元,尚欠维特塑胶公司194936.4元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寰亚家具公司支付维特塑胶公司货款194936.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94936.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寰亚家具公司付清本金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被告寰亚家具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维特塑胶公司与寰亚家具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寰亚家具公司向维特塑胶公司购买甲醛。合同签订后,维特塑胶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批货物供应完成后,维特塑胶公司继续向寰亚家具公司提供甲醛。寰亚家具公司陆续向维特塑胶公司支付了货款290000元。上述事实,有维特塑胶公司的陈述和其出示的维特塑胶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寰亚家具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购销合同、出货单、称重计量单、称重单、寰亚采购入库单、货物运单、成都寰亚家具有限公司材料入库单、寰亚货款汇总、交易查询流水经庭审质证予以证明,因寰亚家具公司未予反驳,且上述证据材料与维特塑胶公司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维特塑胶公司主张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向寰亚家具公司提供了甲醛371.48吨,价值484936.4元,但对2014年4月11日提供的价值34935元的25.5吨甲醛除了出货单、称重计量单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对该笔交易提供的证据无寰亚家具公司盖章或其工作人员签字,故对该笔货款,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定从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维特塑胶公司向寰亚家具公司提供甲醛345.98吨,价值450001.4元。维特塑胶公司认可寰亚家具公司支付了货款290000元,故尚欠维特塑胶公司160001.4元未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维特塑胶公司主张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寰亚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维特塑胶有限公司16000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60001.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维特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9元,由被告成都寰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由原告成都维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3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