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长江摩托车配件厂、杨中发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长江摩托车配件厂,杨中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特58号申请人:瑞安市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海安下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世林,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中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瑞安市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与被申请人杨中发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江摩托车配件厂称,请求撤销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瑞劳人仲案字(2016)第0170号仲裁裁决。理由:一、仲裁裁决要求长江摩托车配件厂支付杨中发交通费用200元,无事实依据。开庭时,杨中发已经承认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交通费用、护理费均由长江摩托车配件厂全部支出,因此仲裁裁决让长江摩托车配件厂支付200元交通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杨中发提到有两次门诊,但并无证据证明,且其承认乘坐的是公交车,所以来回相加也不会超过10元;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杨中发系自愿离职,长江摩托车配件厂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杨中发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杨中发进厂时曾表示不愿参加除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所以长江摩托车配件厂每月向杨中发支付工资时,已经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险费用全部支付给了杨中发。杨中发在仲裁时未对该事实进行如实陈述,保险费用应由其自己全部承担。杨中发称,一、瑞劳人仲案字(2016)第170号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裁决书,但直到2016年7月7日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十日期限。二、长江摩托车配件厂的三点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交通费,虽然没有票据,但是杨中发住处距离医院较远,事实确有费用支出,仲裁委予以酌情支持正确。关于经济补偿金,长江摩托车配件厂在仲裁阶段表示自愿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这一点在仲裁裁决书中亦予以载明,因此仲裁裁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杨中发并未自愿放弃社保,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也并未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支付给杨中发。综上,请求驳回长江摩托车配件厂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23日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瑞劳人仲案字(2016)第0170号仲裁裁决:一、确认杨中发与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于2016年1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给付杨中发工伤待遇合计9762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62元,停工留薪工资1500元,交通费200元);三、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配合杨中发申报由工伤保险基金核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并于保险基金核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转付杨中发;四、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给付杨中发经济补偿合计6000元;五、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为杨中发办理补缴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不包括工伤保险),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规定各自承担;六、驳回杨中发的其余仲裁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案件争议焦点为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仲裁裁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杨中发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于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明确指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仲裁裁决最终又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原因系长江摩托车配件厂在仲裁庭审中表示同意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该事实,长江摩托车配件厂在本案庭审中也予以确认,故仲裁裁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关于杨中发是否自愿放弃除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仅以双方系口头约定,杨中发未作如实陈述为由主张其隐瞒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即使杨中确实发表示过放弃社保,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以双方的意志为转移。至于长江摩托车配件厂主张的交通费问题,属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申请人长江摩托车配件厂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瑞安市长江摩托车配件厂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瑞安市长江摩托车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钟志亮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