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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沙湾金鼎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全镇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湾金鼎典当有限公司,王全镇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23民初1090号原告:沙湾金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湾县少年路。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麻庆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男,汉族,现住:沙湾县少年路润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方,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原暂住:乌鲁木齐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沙湾金鼎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全镇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8日开庭公开审理。原告原告沙湾金鼎典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全镇经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届时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湾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典金70万元,当金利息及综合费196000元,违约金84000元,共计98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及综合费至还本付息至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NO.650XXXXXXXX的《当票》一份,《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被告借款7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收款确认书一份,原告给被告出具当票一张,由于被告不能如期还款,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8月27日签订续当协议,协议约定在2016年2月25日前归还本金、利息、综合费等相关费用,但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仍未归还上述款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全镇经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届时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提供如下证据:书证一、书证一组,借款协议一份、当票一份、借据一份、收款确认书一份、借款(续当)延期协议二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王全镇在原告处借款70万元,证明利息及其他的费用及借款期限。书证二、代理费发票一张金额36000元,证明原告为了实现债权所交纳的律师费用。经审理查明本院认证如下,2014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NO.650XXXXXXXX的《当票》一份,《当票》上注明以机器设备当物出当,《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被告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综合费��月3.5%,按月结算,本金及利息的违约金逾期按每日5‰分别计算,被告不还借款支付借款金额的20‰的违约金,2014年4月4日原告给被告出具当票一张,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收款确认书一份。由于被告不能如期还款,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8月27日签订典期续当协议,协议约定在2016年2月25日前归还本金、利息、综合费等相关费用,但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仍未归还上述款项。借款典当期限: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9月30日。借款典当延期续当期限: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未付综合费期限: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4月11日,8个月。利息和综合费(指当物评估鉴定费、保管费、变现手续税费等)3.5%月,月利息和综合费24500元,利息及综合费24500元×8个月=196000元。违约金0.05%日,每日350元,逾期240天×350元=84000元。有关在此案中转���律师代理费3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县金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镇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款确认书、以及双方签署的当票、两份续当凭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按照约定,及时发放当金,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王全镇在取得当金后,在当期届满经续当后,仍未能及时归还当金、利息和其他综合费用,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当金30万元、利息15411元、综合费891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典当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只能以自有资金以及一定限���的银行贷款发放借款,其资金实力有效,存在较高的资金占有成本,为增强典当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体现对违约当事人的制裁,典当行要求当户支付逾期违约金,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且本案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未超过利息和其他综合费之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4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属于意思自治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律师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王全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一、被告王全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沙湾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当金70万元。二、被告王全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沙湾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当金利息及综合费合计196000元;三、被告王全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沙湾金鼎典当有限公司违约金84000元;四、被告王全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沙湾金鼎典当有限公司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标的1016000元,案件受理费13944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王全镇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向原告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进红代理审判员  陈雪飞人民陪审员  卞金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