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钥斌与苏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钥斌,苏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袁钥斌,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袁广林,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系袁钥斌之祖父被执行人苏艳军,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袁钥斌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苏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袁钥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中,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苏艳军偿还申请人袁钥斌借款本息共计4万元,该款项由被执行人苏艳军于2016年9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若被执行人苏艳军按期履行上述还款协议,则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若被执行人苏艳军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协议,则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550元,(减半收取78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故终结(2016)陕0821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