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执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XX有限公司,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00682号申请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外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