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保文、徐红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保文,徐红兰,刘念,余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鄂0106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余保文,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徐红兰,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刘念,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余洋,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6)鄂黄鹤内证字第8824号执行证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保文、徐红兰、刘念、余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保文、徐红兰、刘念、余洋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541.21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费用等共计人民币88628.14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0元(以借款50541.21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三、承担案件执行费1229元,以上款项共计90547.14元。但被执行人余保文、徐红兰、刘念、余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保文、徐红兰、刘念、余洋银行存款90547.1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