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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马阳与马牙给卜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阳,马牙给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马阳,男,回族,1989年4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伊宁县被执行人马牙给卜,男,回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伊宁县申请执行人马阳与被执行人马牙给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21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700元,余款137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21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聂永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