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刘广宏与董凤林、董伟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宏,董凤林,董伟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049号原告刘广宏。被告董凤林。被告董伟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宏与被告董凤林、董伟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宏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广宏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