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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刘广宏与董凤林、董伟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宏,董凤林,董伟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049号原告刘广宏。被告董凤林。被告董伟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宏与被告董凤林、董伟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宏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广宏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