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3284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