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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3284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