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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宗美、孙泽武、李桃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宗美,孙泽武,李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951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莉,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系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彭永杰,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系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万宗美,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孙泽武,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李桃,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资中县。关于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宗美、孙泽武、李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万宗美、孙泽武、李桃平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万宗美、孙泽武、李桃平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宗美、孙泽武、李桃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人民币1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