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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修宇、于庆余与韩立波、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宇,于庆余,韩立波,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501号原告张修宇,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于庆余,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韩立波,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服务外包园D1栋64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修宇、于庆余与被告韩立波、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修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玉庆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人民陪审员  宫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