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春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422号王春民,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安顺路××小区××号,联系电话133××××7898刘兰平,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号郑志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秀才村××号王春民申请郑志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2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2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