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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春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422号王春民,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安顺路××小区××号,联系电话133××××7898刘兰平,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号郑志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秀才村××号王春民申请郑志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2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2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