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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金生与焦其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生,焦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生。被执行人:焦其秀。本院在执行李金生与焦其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其秀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其秀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塔县支行账户及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