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金生与焦其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生,焦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生。被执行人:焦其秀。本院在执行李金生与焦其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其秀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其秀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塔县支行账户及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