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伟、张秋妹等与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张秋妹,刘祈才,刘达勇,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3民初1021号原告:秦伟,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张秋妹,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原告:刘祈才,男,193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原告:刘达勇,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余辉,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原告秦伟、张秋妹、刘祈才、刘达勇与被告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伟、张秋妹、刘祈才、刘达勇撤诉。解除对原告的担保财产的查封和被告余辉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秦伟、张秋妹、刘祈才、刘达勇负担。审 判 长 涂国煌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