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赖俊彪与杨天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俊彪,杨天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69号原告赖俊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委托代理人彭安意,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园,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天套,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赖俊彪与被告杨天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赖俊彪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俊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800元,本院退还1,775元。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曾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