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031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乔铁斌与关景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铁斌,关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辽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乔铁斌,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兴达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现住: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46栋1单元2号。被执行人:关景瑞,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满族,岫岩满族自治县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关家堡村关家堡组2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银行、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证,申请人诉讼保全被执行人的车辆(丰田雷凌小轿车)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本案已到执行期限,故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青审判员 孙 聪审判员 孙英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