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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驰诉被告冯晓红、冯大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驰,冯晓红,冯大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1224号原告张驰,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晓红,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大彦,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英,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驰诉被告冯晓红、冯大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