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驰诉被告冯晓红、冯大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驰,冯晓红,冯大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1224号原告张驰,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晓红,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大彦,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英,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驰诉被告冯晓红、冯大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