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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江宇诉刘艳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470号原告陈江宇与被告刘艳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江宇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宇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