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江宇诉刘艳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470号原告陈江宇与被告刘艳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江宇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宇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