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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家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1908号原告:黄家立,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委托代理人:吴玮,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30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101962。法定代表人:成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艳,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张燕,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南宁市。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黄家立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家立负担。审 判 长 聂 凯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建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