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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梅芳与被告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芳,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391号原告:杨梅芳。被告: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梅芳与被告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7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