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3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林文斌、范丽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东,林文斌,范丽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东。被执行人:林文斌。被执行人:范丽珺。申请执行人王伟东与被执行人林文斌、范丽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伟东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文斌、范丽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伟东借款48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林文斌、范丽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林文斌、范丽珺采取网上布控、限制出入境等措施。故申请执行人王伟东申请(2016)浙1123执8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