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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福布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福布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财保11号申请人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福布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哲平,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人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福布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向汉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中所营村八组约10亩土地使用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30万元)。2016年9月19日汉中市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福布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福布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市阳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中所营村八组约10亩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为230万元以内),保全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福布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饶胜玉审 判 员  王颜清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昊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