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瑞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章庆乐,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晨泰集团有限公司,李庄德,沈永贤,张国林,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浙江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林,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建丰村。法定代表人:章庆乐,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瑞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晚报大厦一楼西首、二楼西南首。负责人:陈晓虹,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章庆乐。原审被告: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2551号。法定代表人:沈上海,董事长。原审被告:晨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庄德,董事长。原审被告:李庄德。原审被告:沈永贤。原审被告:张国林。原审被告: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章庆乐,董事长。上诉人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瑞平为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原审被告章庆乐、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晨泰集团有限公司、李庄德、沈永贤、张国林、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以及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瑞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