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毛著刚与被告陈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著刚,陈永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21民初2254号原告:毛著刚,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永昌县人。原告毛著刚与被告陈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永虎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50元(自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陈永虎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4月20日,陈永虎为偿还银行贷款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给原告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申明之前给原告出具的10000元的借条无效,约定同月27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催要无果。被告陈永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永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无法组织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与原告所诉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被告陈永虎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毛著刚借款1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4月20日,被告为偿还银行贷款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给原告出具30000元的借条,申明“2016年4月20日之前的双方借条全部无效”,并约定同月27日还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中双方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被告陈永虎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即负有按期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著刚借款30000元及利息150元(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被告陈永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玉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彩萍 来自: